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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omments on: 馬英九雖然當選我國總統了，仍然請你把綠卡問題釐清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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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Hi3B附設Blog</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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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PTT</title>
		<link>http://blog.hi3b.com/archives/307/comment-page-1#comment-2248</link>
		<dc:creator>PTT</dc:creator>
		<pubDate>Sun, 23 Mar 2008 03:05:3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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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資料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B%BF%E5%8D%A1
綠卡是一種給外國公民的永久居住許可證。持有綠卡意味著持卡人擁有在簽發國的永久居留權，同時，持有綠卡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去入境簽證。
起源
綠卡這個詞起源於美國，因為最早美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是一張綠色的卡片，隨著設計的變化已經更新了19個版本，現在它已經是一張白色有黃綠色花紋的塑料卡片，但是綠卡這個名稱一直被保留了下來。其他國家沿用美國的說法，也會將本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俗稱為綠卡
美國
美國的綠卡正式稱謂是「美國永久居民卡」，也叫I-551，上面記錄了持卡人的照片、指紋、姓名等資料，可以通過申請獲得，申請人通常需要在美國有固定工作或配偶子女在美國定居。申請成功將給申請人發放綠卡，持卡人需要按期更新卡片。

根據美國國籍與移民法，綠卡持有者屬於沒有美國國籍，也不具美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1]但其在美國境內基本享有和本國國民一樣的待遇，不過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根據美國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國時，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的母國護照，否則不得入境。[2] 擁有美國綠卡後，只要離開美國不超過一年，綠卡本身可以當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簽證，不需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另外申請簽證。[3] 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必須於離境前先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I-327），作為入境的有效移民簽證，回美證有效期最多兩年。[4] 若是超過一段時間未入境美國的持卡人，在入境時很可能會被判決失去永久居留權，因為移民法要求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必須是暫時性的離境。[5]

美國移民法定義「永久居留權」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許，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6] 意即：若是綠卡擁有者改變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權隨即消滅。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無心之過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報稅），其永久居民身份將同時終止。[7]此外，根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8][9]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近年來對於長居於國內的外國人，發給「外僑居留證」，因此許多在台灣長年從事宗教、醫療等公益工作的外國人，如彭蒙惠（Doris Brougham）等無需像以往一樣要定期回原國家更新護照及申請簽證。嫁給中華民國國民的非本國女性（在台灣又稱外籍配偶、近年來又稱新移民女性）在未達到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資格之前，也是持「外僑居留證」（中國大陸籍人士則是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許可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合法連續居留七年，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中華民國合法連續居住五年或該配偶、子女在中華民國合法居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擁有永久居留證以後，如果每年沒有住滿183天，永久居留證會被註銷或撤銷。[1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資料來源<br />
<a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B%BF%E5%8D%A1" rel="nofollow">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B%BF%E5%8D%A1</a><br />
綠卡是一種給外國公民的永久居住許可證。持有綠卡意味著持卡人擁有在簽發國的永久居留權，同時，持有綠卡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去入境簽證。<br />
起源<br />
綠卡這個詞起源於美國，因為最早美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是一張綠色的卡片，隨著設計的變化已經更新了19個版本，現在它已經是一張白色有黃綠色花紋的塑料卡片，但是綠卡這個名稱一直被保留了下來。其他國家沿用美國的說法，也會將本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俗稱為綠卡<br />
美國<br />
美國的綠卡正式稱謂是「美國永久居民卡」，也叫I-551，上面記錄了持卡人的照片、指紋、姓名等資料，可以通過申請獲得，申請人通常需要在美國有固定工作或配偶子女在美國定居。申請成功將給申請人發放綠卡，持卡人需要按期更新卡片。</p>
<p>根據美國國籍與移民法，綠卡持有者屬於沒有美國國籍，也不具美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1]但其在美國境內基本享有和本國國民一樣的待遇，不過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p>
<p>根據美國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國時，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的母國護照，否則不得入境。[2] 擁有美國綠卡後，只要離開美國不超過一年，綠卡本身可以當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簽證，不需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另外申請簽證。[3] 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必須於離境前先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I-327），作為入境的有效移民簽證，回美證有效期最多兩年。[4] 若是超過一段時間未入境美國的持卡人，在入境時很可能會被判決失去永久居留權，因為移民法要求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必須是暫時性的離境。[5]</p>
<p>美國移民法定義「永久居留權」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許，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6] 意即：若是綠卡擁有者改變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權隨即消滅。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無心之過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報稅），其永久居民身份將同時終止。[7]此外，根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8][9]<br />
中華民國（臺灣）<br />
中華民國近年來對於長居於國內的外國人，發給「外僑居留證」，因此許多在台灣長年從事宗教、醫療等公益工作的外國人，如彭蒙惠（Doris Brougham）等無需像以往一樣要定期回原國家更新護照及申請簽證。嫁給中華民國國民的非本國女性（在台灣又稱外籍配偶、近年來又稱新移民女性）在未達到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資格之前，也是持「外僑居留證」（中國大陸籍人士則是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許可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合法連續居留七年，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中華民國合法連續居住五年或該配偶、子女在中華民國合法居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擁有永久居留證以後，如果每年沒有住滿183天，永久居留證會被註銷或撤銷。[1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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