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雖然當選我國總統了,仍然請你把綠卡問題釐清楚

馬先生在綠卡有無效與是否仍具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爭議不明的情況下,當選我國總統了。

不知道是要全民仿效,有為者亦若是。大家都想盡辦法也來去辦美國綠卡。還是,總統選舉也都確定了,請馬先生也能去向美國政府確實的拋棄你的美國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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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2 18:37 貼出, 並編屬 : 祖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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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應 - “馬英九雖然當選我國總統了,仍然請你把綠卡問題釐清楚

  • 1
    PTT
    2008-03-23 11:05

    資料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B%BF%E5%8D%A1
    綠卡是一種給外國公民的永久居住許可證。持有綠卡意味著持卡人擁有在簽發國的永久居留權,同時,持有綠卡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去入境簽證。
    起源
    綠卡這個詞起源於美國,因為最早美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是一張綠色的卡片,隨著設計的變化已經更新了19個版本,現在它已經是一張白色有黃綠色花紋的塑料卡片,但是綠卡這個名稱一直被保留了下來。其他國家沿用美國的說法,也會將本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俗稱為綠卡
    美國
    美國的綠卡正式稱謂是「美國永久居民卡」,也叫I-551,上面記錄了持卡人的照片、指紋、姓名等資料,可以通過申請獲得,申請人通常需要在美國有固定工作或配偶子女在美國定居。申請成功將給申請人發放綠卡,持卡人需要按期更新卡片。

    根據美國國籍與移民法,綠卡持有者屬於沒有美國國籍,也不具美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1]但其在美國境內基本享有和本國國民一樣的待遇,不過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根據美國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國時,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的母國護照,否則不得入境。[2] 擁有美國綠卡後,只要離開美國不超過一年,綠卡本身可以當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簽證,不需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另外申請簽證。[3] 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必須於離境前先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I-327),作為入境的有效移民簽證,回美證有效期最多兩年。[4] 若是超過一段時間未入境美國的持卡人,在入境時很可能會被判決失去永久居留權,因為移民法要求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必須是暫時性的離境。[5]

    美國移民法定義「永久居留權」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許,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6] 意即:若是綠卡擁有者改變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權隨即消滅。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無心之過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報稅),其永久居民身份將同時終止。[7]此外,根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8][9]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近年來對於長居於國內的外國人,發給「外僑居留證」,因此許多在台灣長年從事宗教、醫療等公益工作的外國人,如彭蒙惠(Doris Brougham)等無需像以往一樣要定期回原國家更新護照及申請簽證。嫁給中華民國國民的非本國女性(在台灣又稱外籍配偶、近年來又稱新移民女性)在未達到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資格之前,也是持「外僑居留證」(中國大陸籍人士則是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許可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合法連續居留七年,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中華民國合法連續居住五年或該配偶、子女在中華民國合法居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擁有永久居留證以後,如果每年沒有住滿183天,永久居留證會被註銷或撤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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