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的答覆很明白:綠卡已經失效。誰說不能選總統?
2008-03-21 by 工友 from Hi3B
綠營所攻擊的是馬英九有無美國綠卡。
馬英九與他的競選總部的答覆都很明白:綠卡已經失效。綠卡已經失效這一點大家都沒有疑問了吧?
失效的是曾經擁有的美國綠卡,至於,是否還保有美國的永久居留權,這一點大家都沒問啊。就像馬英九說蔣經國當年也沒問他有沒擁有美國綠卡。所以,你不用問他蔣經國知不知道他當年有無美國綠卡。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7 條第三款規定的是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法律上又沒規定具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也沒規定持有綠卡者不得登記啊。
所以,你怎可說馬英九持有美國綠卡,你更不能說馬英九是具有美國的永久居留權者不得選總統。
小心!任何人再說馬英九持有美國綠卡,就是以謠言意圖使人不當選,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90 條。說一次就要被告一次。
正確的說法應是:曾擁有過綠卡者,若未經主動放棄亦未被撤銷之前,依美國國務院網站資訊其永久居留權仍屬有效。
文章資訊
2008-03-21 17:30 貼出, 並編屬 : 祖國台灣. 標籤 : 綠卡, 總統, 永九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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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3 11:05
資料來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B%BF%E5%8D%A1
綠卡是一種給外國公民的永久居住許可證。持有綠卡意味著持卡人擁有在簽發國的永久居留權,同時,持有綠卡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去入境簽證。
起源
綠卡這個詞起源於美國,因為最早美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是一張綠色的卡片,隨著設計的變化已經更新了19個版本,現在它已經是一張白色有黃綠色花紋的塑料卡片,但是綠卡這個名稱一直被保留了下來。其他國家沿用美國的說法,也會將本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俗稱為綠卡
美國
美國的綠卡正式稱謂是「美國永久居民卡」,也叫I-551,上面記錄了持卡人的照片、指紋、姓名等資料,可以通過申請獲得,申請人通常需要在美國有固定工作或配偶子女在美國定居。申請成功將給申請人發放綠卡,持卡人需要按期更新卡片。
根據美國國籍與移民法,綠卡持有者屬於沒有美國國籍,也不具美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1]但其在美國境內基本享有和本國國民一樣的待遇,不過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根據美國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國時,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的母國護照,否則不得入境。[2] 擁有美國綠卡後,只要離開美國不超過一年,綠卡本身可以當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簽證,不需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另外申請簽證。[3] 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必須於離境前先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I-327),作為入境的有效移民簽證,回美證有效期最多兩年。[4] 若是超過一段時間未入境美國的持卡人,在入境時很可能會被判決失去永久居留權,因為移民法要求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必須是暫時性的離境。[5]
美國移民法定義「永久居留權」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許,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6] 意即:若是綠卡擁有者改變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權隨即消滅。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無心之過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報稅),其永久居民身份將同時終止。[7]此外,根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8][9]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近年來對於長居於國內的外國人,發給「外僑居留證」,因此許多在台灣長年從事宗教、醫療等公益工作的外國人,如彭蒙惠(Doris Brougham)等無需像以往一樣要定期回原國家更新護照及申請簽證。嫁給中華民國國民的非本國女性(在台灣又稱外籍配偶、近年來又稱新移民女性)在未達到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資格之前,也是持「外僑居留證」(中國大陸籍人士則是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許可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合法連續居留七年,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中華民國合法連續居住五年或該配偶、子女在中華民國合法居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擁有永久居留證以後,如果每年沒有住滿183天,永久居留證會被註銷或撤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