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了遺失物

上個星期,在捷運永春站拾得了一個皮包。說實在的,要是我知道皮包裡頭有些錢,還真想就給私吞了。
心想,搞不好是那個調查機構在進行遺失物的拾得調查測試。就只拎著包包往捷運站的詢問處了。看著站台的服務人員打開包包,清查內存物,才知除了身份證、駕照、健保卡之外還有信用卡、金融卡。也還有現金 2248 元。

花了一些時間,完成了登記。持著登記單就上車了。

其實,拾獲遺失物,依據民法的規定如下: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其中,第三項的遺失物留置權可能是才剛修訂的條文,今年秋季才會開始實施。至於,報酬請求權則是行之有年的法律。
說真格的,既然沒將這遺失物私吞了,還會想要行使報酬請求嗎?我相信,這樣的例子該也不多吧?

當天搭上捷運之後,才沒過十幾分鐘,就接到失主打來的道謝電話。還向這失主開了個小玩笑,說了:真可惜,還以為你不會去領,那麼半年之後這包包就歸我所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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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9 03:03 貼出, 並編屬 : 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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